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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服务    时间:2026-03-12    浏览量:4
 
 

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知公服〔2026〕3号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领域营商环境的意见》和《北京市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办法》等文件要求,加强北京市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全面协调专家资源,帮助企业及时了解海外知识产权制度规则,提升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纠纷风险防控意识和纠纷应对能力,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制定了《北京市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

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2026年3月9日


北京市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范和优化北京市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专家库(以下简称“涉外保护服务专家库”),全面协调专家资源,充分发挥专家专业优势,帮助企业全面了解海外知识产权制度规则,提升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纠纷风险防控意识和纠纷应对能力,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外保护服务专家库的建设、使用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涉外保护服务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涉外保护服务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 涉外保护服务专家库遵循公开征集、择优遴选、动态管理、规范使用、服务公众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 涉外保护服务专家库主要承担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重大或疑难涉外知识产权问题研讨研究、涉外知识产权培训宣讲等提供智力支持的公益服务职能。

专家针对具体纠纷出具的指导意见仅供申请人参考,不属于法律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心及专家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章 涉外保护服务专家库的建设

第六条 专家的选任范围:在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社团组织等单位中从事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法律和经济贸易等方面相关工作,愿意参与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相关工作,在知识产权或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人员。做出突出贡献,并得到所在单位认可和支持的优先考虑。

第七条 专家应当履行如下职责:(一)提供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可行方案、策略建议、技术调查意见和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

(二)提供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所需的当地贸易政策、知识产权规则和制度等有关信息及分析建议;

(三)参加重大或疑难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或事件分析研判、研讨交流等活动;

(四)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制度规则、海外知识产权布局、风险预警和防控、合规指导和纠纷应对等宣传培训;

(五)对拟发布的海外知识产权分析研究报告、实务指南指引、案例等提供专家意见;

(六)支持中心安排的其他与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 专家入库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学素养和高度的责任心,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较强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经验,在本专业领域工作累计10年以上。其中知识产权类专家应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制度规则,具有丰富的海外知识产权相关贸易调查、诉讼、合规、许可、展会和跨境电商平台纠纷处理、禁令处理等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验或研究经验;技术类专家应熟悉本领域技术国内国际发展形势、具有一定的涉外工作经历;法律和经济贸易类专家应对国际条约公约、国际形势、外贸政策等有较强理论基础和一定的实务经验。同等条件下,经常工作地在北京的优先考虑。

(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能够胜任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相关工作。对于身体状况良好,并在本领域有丰硕成果或较高知名度的,可放宽年龄限制;

(四)能够积极参与纠纷指导、研讨咨询、分析评议、培训授课等工作,所在单位可以为专家参与上述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已纳入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库名单且在我市工作的中国国籍专家,依申请可直接纳入我市涉外保护服务专家库。

第九条 专家入库程序:(一)公开征集。中心公开发布专家征集信息;(二)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并附专业资格、参与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或涉外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向中心提出申请;(三)专家遴选。中心会同有关单位成立遴选小组,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符合要求的,将纳入涉外保护服务专家库;(四)社会公示。遴选通过的申报主体将公示七个自然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都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反馈至中心。中心将根据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五)公布结果。经社会公示没有异议的,中心将公布最终入选的名单并向专家发放聘书。

第三章 涉外保护服务专家库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中心负责涉外保护服务专家库的日常维护,管理专家的续聘、变更、出库、评价等工作,按照专家特长、服务对象需求,组织、协调专家参加纠纷应对指导、业务研讨、宣传培训等公共服务,并按照有关劳务费、讲课费的规定和标准向专家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 专家的工作准则包括:(一)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咨询、研讨、培训、宣传等公共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地对具体事项提供纠纷应对指导意见、分析报告,独立发表专家意见;(二)承担的工作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益冲突,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告知中心并回避;(三)对于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申请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其他个人资料、信息,应当遵守保密规定,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申请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四)如实申报个人信息,入库后如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中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五)不得在中心安排的工作中私自接受咨询相关利益方钱财;(六)其他应当遵守的工作准则。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聘期为三年。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届中对涉外保护服务专家库进行增补,增补入库的专家聘期与当届专家聘期一致,增补入库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聘期届满后的专家,如果在聘期内未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且未出现第十四条情形,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出库:(一)提出申请时弄虚作假的;(二)公众举报不符合专家资格,经核查属实的;(三)本人主动申请退出或视为不愿再担任专家的;(四)无正当理由三次(含)以上拒绝履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专家职责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家工作准则的;(六)因身体状况、年龄或从事其他行业等个人原因无法胜任专家工作的;(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受到刑事、行政等处罚的;(八)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中心每年根据专家变化情况更新专家名册。

经确认出库的人员不得以北京市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原则上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终身不得再次入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专家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咨询服务时,按照《北京市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七条 京津冀地区海外纠纷应对指导工作平台、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开展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可根据相关合作机制组织专家开展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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